一、无实质内容,纯属表态性的不予行文。
二、属政府工作范畴的,不以区委、区政府或两办名义行文。
三、凡职能部门行文能够解决的问题及一般性工作安排,不以区委办公室名义行文。
四、已召开会议并印发会议材料的不再行文。
五、法律、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发过文件、内容相近只是重申的不再行文。
六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不予行文。
七、区委办公室一般不与区委、区政府其他部门联合行文。
八、研究工作部署和空泛强调某项工作重要性的不行文。
九、某项工作政策已明确,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重要措施的,不必重复行文。
十、某项工作出现了新情况、新问题,但文稿中并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措施和新办法的,不应仓促行文。
十一、发一个文件可以解决问题的,不要发两个文件或以不同名义行文。
十二、对市委、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,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执行措施,一般不再以区委、区政府或两办名义转发。
十三、各部门的调查报告不予红头文件转发。